保障最低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优先就医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属于因工受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或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扶持就业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教育上享受多种优待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中考时,享受加分优待。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就读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解决住房困难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采用评分排序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参照同级劳模享受加分待遇,其他见义勇为人员作为加分因素予以照顾;采用按申请时间排序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可优先选房;采用摇号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单独摇号。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提供法律援助 对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受理见义勇为申请或举荐后,要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并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材料。 见义勇为人员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提供援助。 政策落实方法 濮阳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见义勇为的,由行为发生地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由户籍所在地落实政策的,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协调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我市公民在外省、外市见义勇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等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行为发生地落实相关政策。见义勇为发生地已经落实相关政策的,本市不再重复办理;没有落实相关政策的,由见义勇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我市落实政策的,相关部门要依据政策予以落实。非本市人员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依照本《意见》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来自: 濮阳网 ;赵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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