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记者从市住建部门获悉,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民资产,激活城乡发展潜力,我市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测绘工作,目前已发放农村房屋所有权证96本。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截至目前,我市已累计完成思礼、梨林、坡头、王屋、承留等5个镇90个村32066户(座)房屋576.65万平方米的测绘工作,绘制房屋测绘分户图32066份,填写房屋登记申请表2824份,并为梨林镇北瑞村农民发放房屋所有权证96本。其余已测绘房屋待土地手续办理后即可进入登记、发证程序。 据悉,此次登记工作本着自愿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自愿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房屋登记。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进行房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对未经市、镇规划部门批准占地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登记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房屋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一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二是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实施危房改造的房屋,包括办理合法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手续但经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三是经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因迁村并点、村居改造等原因新建的房屋。 对于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以及征收补偿后再建的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报登记一处以外的其他宅基地上的房屋,猪圈、牛圈、羊圈、简易棚等附属用房,临时建设、违法建设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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