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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在全省率先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2016-8-16 13:38 |原作者: 张军亚 | 评论: 0|来自: 漯河日报

摘要: 记者8月15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我市出台《漯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 ...

     记者8月15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我市出台《漯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据了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转变职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棚改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棚户区改造相关征地、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二是棚户区居民的安置房筹集,包括新建安置房安置、货币化安置(含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安置或政府组织居民团购商品房安置);三是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四是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即“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服务;五是其他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方式及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来自: 漯河日报 ;原作者: 张军亚 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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