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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将树叶杂草垃圾纳入禁烧范围

2016-9-12 12:52 |原作者: 刘晓雷 | 评论: 0|来自: 平顶山新闻网

摘要: 9月10日,市禁烧办负责人介绍,近日我市召开2016年秋季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禁烧不力的将被经济处罚,严肃追责。省政府办公厅7月1日下发的《河南 ...

     9月10日,市禁烧办负责人介绍,近日我市召开2016年秋季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禁烧不力的将被经济处罚,严肃追责。

    省政府办公厅7月1日下发的《河南省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从今年开始全省全年实行秸秆禁烧,禁止各类露天焚烧,禁烧时段由季节性转化为常年性,禁烧内容从单一的禁烧秸秆变为禁止各类露天焚烧,秋季秸秆禁烧重点阶段为9月5日到11月5日。《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中要求,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

    根据我市规定,国家环保、气象卫星每拍到各县(市、区)1个着火点,市政府约谈着火点所在地的分管负责人。国家环保、气象卫星每拍到各县(市、区)两个以上着火点,市禁烧办约谈该县(市、区)着火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凡拍到4个以上着火点,且着火乡(镇、街道)数量较多,其比例超过所在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数量的50%以上的,市政府约谈所在县(市、区)政府的分管负责人,以及着火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凡拍到6个以上着火点,且着火乡(镇、街道)数量较多,其比例超过所在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数量的80%以上的,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着火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

    国家环保、气象卫星每拍到1个着火点,除省级处罚50万元外,加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现场检查每发现一堆,处罚所在县(市、区)0.5万元;超过10堆以上的大面积连片焚烧者,每堆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

    对乡(镇、街道)的责任追究:秸秆焚烧堆数达到50堆、70堆、120堆(区辖属乡镇街道减半),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正职免职的处理。因秸秆焚烧受到省环保厅等省级部门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乡(镇、街道)分管副职和正职一律免职。

    对县(市、区)的责任追究:秸秆焚烧堆数达到70堆、120堆、180堆(区辖属乡镇街道减半),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诫勉谈话,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的处理。因秸秆焚烧受到国家环保部、省政府通报批评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县(市、区)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一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和市禁烧办不得为其出具肯定性意见。对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法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凡被市政府或省禁烧办约谈的县(市、区),所在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停职;凡被省政府约谈的县(市、区),所在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免职。

    市政府强调,要严防焚烧垃圾等,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将焚烧垃圾等视为焚烧秸秆进行严肃处罚。各级禁烧、环保部门要严查垃圾焚烧行为,切实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罚。各县、乡、村及各级住建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加强对城乡居民、清运单位等的引导检查,及时做好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

来自: 平顶山新闻网 ;原作者: 刘晓雷 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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