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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由54平方公里扩大到124.25平方公里

2016-9-29 19:56 |原作者: 李晓军 | 评论: 0|来自: 焦作晚报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日前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由2014年的54平方公里扩大到124.25平方公里。 ...
   昨日,记者从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日前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由2014年的54平方公里扩大到124.25平方公里。

    2014年,我市在市区范围内首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当时划定的禁燃区总面积约54平方公里。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重新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包括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区,面积为124.25平方公里。

    据悉,我市划定的禁燃区所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通知规定,禁燃区内居民使用蜂窝煤进行生活的,如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应督促居民改用清洁能源;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外,应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使用洁净蜂窝煤,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蜂窝煤,待燃气管网覆盖后,应督促其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的单位,应在2016年10月15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通知要求,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来自: 焦作晚报 ;原作者: 李晓军 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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