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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出台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

2014-12-11 13:53 |原作者: 徐丹 | 评论: 0|来自: 驻马店网

摘要: 12月9日,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市食安委出台了《驻马店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自2014年11月25日起,农村 ...
      12月9日,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市食安委出台了《驻马店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自2014年11月25日起,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并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该《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3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聚餐人数3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2天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100至500人的由乡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
       《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房、乡村厨师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和现场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乡村厨师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来自: 驻马店网 ;原作者: 徐丹 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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