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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信阳四天两起安全事故 考验监管部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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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8: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铁路桥口小区工地塌方现场
事故男子坠楼现场
12月8日下午,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铁路桥口小区工地在建地下车库发生坍塌,一名45岁男性施工人员被掩埋,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经过紧急挖掘才将男子挖出,男子随后被送往医院,具体伤情不明。12月5日下午,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富丽华城小区工地也发生过一起事故,一名27岁的男性外墙油漆工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
接连不断的安全生产事故,无疑证明这些工地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当地安监部门是否有效进行过监督,施工单位是否进行过安全隐患排查?媒体不得而知。
本网人员电话询问情况,信阳市安监局一张姓工作人员称并不知情,没有接到上报,浉河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对此也不知情,平桥区安监局上班时间电话无人接听。
很明显,这两起事故均涉嫌瞒报。事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于死者家属是如何赔偿的?这些疑点都有待调查。
新的安全生产法施行不到半月时间,信阳市就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且都造成人员伤亡。
对此,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尽快出面彻查,给死者一个交代。本网将继续关注。(本网 卢方友)
相关法律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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