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刘倩倩)“给孩子买了炸鸡,带到饭店里人家不让吃,服务员一直站在旁边看着。”12月16日,淇滨区清华园小区居民杜晶向记者反映。 16日,杜晶和家人在淮河路一饭店内聚餐,上菜的时候,5岁的阳阳一直闹着要吃炸鸡,杜晶便到附近的熟肉店买了一斤。可当杜晶返回饭店打开袋子让孩子吃炸鸡时,一名服务员走上来制止她,说该店不准外带食物。 杜晶恳请服务员通融一下,但被对方拒绝了。阳阳在一旁又哭又闹,可服务员站在旁边盯着就是不让吃。“饭店没有贴告示提醒,这算不算‘霸王条款’?”杜晶问。 该饭店一刘姓负责人表示,店内没有张贴告示是因为没有必要,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规定。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证顾客安全,因为顾客在饭店消费,饭店就要保证顾客在此消费的一切食物都是安全的。 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斌认为,普通饭店谢绝自带食物的规定相当于强制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说,普通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食物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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