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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时间节点 之前市民退回的独生子女费可根据情况再返还

2014-12-31 10:50 | 评论: 0|来自: 洛阳网

摘要:   本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就生二孩要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做出正面回应,近期有望实施新政。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卫计委了解到,此事有了最终结果:根据不同时间节点,之前市民 ...
  本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就生二孩要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做出正面回应,近期有望实施新政。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卫计委了解到,此事有了最终结果:根据不同时间节点,之前市民退回来的独生子女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返还市民。

  独生子女费可有条件不退回

  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相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明确要求:根据省生育政策调整实施的时间,“双独夫妻”“农村独女户”申请再生育时,其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其在2014年6月3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在这两个时间节点之后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和其他奖励则要退回。

  其中,对于双独夫妻、农村独女户、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已退回的独生子女费和其他奖励,应由原收回单位以当时收回奖励的票据或存根等为依据,及时返还。

  啥是“独生子女”,请您看过来

  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时,所称“独生子女”是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一般指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如何界定收养呢?《答复》中提到,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等情况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或收养公证为依据。(记者 李砺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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