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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改发展 打造“健康开封”

2015-4-9 11:27 |原作者: 李政亭 | 评论: 0|来自: 开封日报

摘要: 全面摸清底数、大力精简下放、依法审核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动态管理、强化运行监督……今年3月,市卫计委对我市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并就有关事项专门发出通知。市卫计委要求各有关部门 ...
      全面摸清底数、大力精简下放、依法审核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动态管理、强化运行监督……今年3月,市卫计委对我市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并就有关事项专门发出通知。市卫计委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此次有关政策调整的深刻内涵,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部门的工作,公布权力清单,真正将为民惠民落到实处。

      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

      与执业许可管理权限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所、疗养院、护理院以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医疗机构、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

      及执业许可管理规定

      要依法开展设置审批。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新调整的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权限要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和省有关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基本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

      要完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执业登记申请,应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评审专家,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评审细则》进行执业评审,杜绝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门槛、增设或减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

      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等规定,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的,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严格医疗机构日常监管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监管责任制,加强行政审批能力建设,充实健全医疗机构执业评审专家队伍和日常监管队伍,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准入管理,强化校验和监管能力。认真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属地化分级监管服务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巡查、暗访等形式,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诊疗科目、人员资质、经营性质、医疗行为、价格公示、诚信服务、医疗广告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立健全执业监管档案,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中出现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基本标准审批,以及私自提高或降低门槛、增设或减少医疗机构审批条件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及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及司法部门处理。

      做好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许可的交接工作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设置、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按该通知执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许可项目,仍由原受理机关完成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

      通知下发之日前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许可管理权限,于3个月内向相应许可部门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日常管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及校验期限不变。现有人员注册变更随医疗机构同步进行。

      对于涉及移交的未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把校验期内的校验相关信息移交给调整后该机构新的许可审批部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整理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信息,并将相应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移交至新的许可审批部门。涉及移交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材料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来自: 开封日报 ;原作者: 李政亭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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