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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有关事项的 ...

2016-8-21 17:59 | 评论: 0|来自: 新浪

摘要:  各会员单位:  河钢股份(3.270, -0.07, -2.10%)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6年8月22日起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钢股 ...
 各会员单位:

  河钢股份(3.270, -0.07, -2.10%)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6年8月22日起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2419”,证券简称“16河钢01”,发行总额30亿元,票面利率3.8%,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等九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将于2016年9月1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003”,证券简称为“国债1003”,是2010年3月1日发行的3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04元。

  二、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448”,证券简称为“河南15Z1”,是2015年9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3元。

  三、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449”,证券简称为“河南15Z2”,是2015年9月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29元。

  四、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450”,证券简称为“河南15Z3”,是2015年9月1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54元。

  五、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451”,证券简称为“河南15Z4”,是2015年9月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65元。

  六、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452”,证券简称为“河南1505”,是2015年9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3元。

  七、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453”,证券简称为“河南1506”,是2015年9月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29元。

  八、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454”,证券简称为“河南1507”,是2015年9月1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54元。

  九、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455”,证券简称为“河南1508”,是2015年9月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65元。

  十、本所从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31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一、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31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9月1日除息交易。

  十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北京光线传媒(11.60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6年8月22日起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2411”,证券简称“16光线01”,发行总额10亿元,票面利率3.5%,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

  公告

  经查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公司向控股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人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人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公司票证金额。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公司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分别为35,000万元、30,400万元、110,810万元、79,730万元、3,500万元。同期,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向恒邦经贸等关联人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恒邦经贸等关联人向公司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余额最高为11,200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针对公司与恒邦集团等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事项,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资产和负债调增21,000万元、26,200万元、70,310万元和45,50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信恩及其控制的恒邦集团、恒邦经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曲胜利,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张克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俊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第19.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信恩,董事兼总经理曲胜利,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张克河,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俊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8月19日
来自: 新浪 ;王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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