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一步下降,8月21日,记者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了解到,我市将对各县(市)、区及管委会实行空气质量月排名,并对完成目标值的前5名进行奖励,对后5名进行相应的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按照《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结合7月份各县(市)、区和管委会辖区PM10和PM2.5两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我市对8月份目标值进行核定,并依据确定的目标值进行月排名,排前5名顺次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时,对排序后5名的顺次罚款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
来自: 新乡日报 ;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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