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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某某村。2016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向被害人杨某某表白,跳墙进入被害人位于本市龙亭区柳园口乡某某村的家中,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吴某某翻墙逃离案发现场。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在当今社会,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本案中吴某某为了向她人表白,满足自己的私欲,翻墙进入被害人的家中,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住宅安宁权。 龙亭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过法庭审理,法院以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的有罪判决。 吴某某因不懂法,选择以触犯法律的错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爱慕之情,害人害己害社会,现在吴某某已是追悔莫及。
来自: 龙亭区检察院 ;赵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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