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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2016-9-21 21:37 | 评论: 0|来自: 中国劳动保障报

摘要: 09月21日讯,日前,河南省人社厅出台《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取消原有的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定点资格审查行政审批,转为“宽进”、“严管”、“竞 ...

       09月21日讯,日前,河南省人社厅出台《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取消原有的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定点资格审查行政审批,转为“宽进”、“严管”、“竞争”管理模式。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在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行政审批后,无论是公办、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对照相关条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这充分体现了‘宽进’要求,可以更大范围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日常就诊和购药服务。”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宽进”并不等于无限制进入,《办法》规定,医保经办机构须根据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制定当年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数量和分布,并向社会公布。
今后,申请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的医药机构,若存有历史“污点”,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具有竞争资格。具体规定为,同一法人(负责人)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违规被暂停或3年内有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此外,为鼓励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间的良性竞争,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今后,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医保经办部门可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拓宽社会监督途径,充分体现“严管”。

       为做好医保定点新老制度衔接,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前,通过医保部门审查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继续有效。医保服务协议期限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年一签。在协议期限内考评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不再重新评估,直接续签服务协议。

来自: 中国劳动保障报 ;王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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