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今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浮动费率时,在支缴率符合调整指标的基础上,应考虑参保单位欠费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其中,支缴率为参保单位上两年度内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总费用额度(包括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鉴定费、预防费)占其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具体由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核定。 办法规定,参保省直单位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属于一类行业的,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属于二至八类行业的,可分别向下浮动至80%、50%,也可向上浮动至120%、150%。用人单位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其中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50人以上的;无故不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另外,职工与原参保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的参保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来自: 中工网 ;王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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