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出后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车主会不会承担责任?11月8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朱新立通过本网告诉广大有车一族,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2月24日14时左右,申某借用刘某的无号牌低速轮式自行机械铲车,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吕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某全身多发性骨折,被送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大额鉴定、医疗费用。吕某因伤瘫痪在床,其家人于当年3月10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申某作为实际侵权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吕某无责任。刘某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申某驾驶,且未投保交强险,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申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80%赔偿责任。两人共需赔偿吕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约60万元。但两位被告在赔偿问题上分歧严重,无法达成一致,均拒绝付款。 2015年3月17日,吕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25日,执行局向两被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经查明,申某已外出打工,音信全无,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名下除了已经被扣押的机械铲车外,无其他资产。执行局依法对该车进行变卖,获款5万元。由于刘某拒绝偿付其余款项,当年7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拘留15天,同时对刘某住处进行了搜查,迫于强大压力,刘某又陆续偿付3万元。 今年9月20日,得到刘某的老家拆迁的消息后,执行局立即到属地镇政府送达了拆迁补偿款的协助扣留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鉴于法院的威慑力,及镇政府多次做思想工作,刘某及家人又凑了6.8万元。至此刘某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我们也借此敦促申某尽快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朱新立表示。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新立同时提醒,机动车主不要随意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执照、酗酒、吸毒、精神有障碍等具有此类情况的人,以免惹祸上身。
来自: 大河网 ;王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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