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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再次提高孤儿供养标准 全市1155名孤儿受益

2017-4-8 21:27 |原作者: 高云飞 | 评论: 0|来自: 许昌文明网

摘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孤儿保障水平,促进孤儿健康成长,4月6日上午,记者从许昌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孤儿保障水平,促进孤儿健康成长,4月6日上午,记者从许昌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至各县(市、区),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100元,此举让全市1155名孤儿受益。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孤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孤儿审批、巡查和监督档案,加强孤儿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严格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范围,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资金;要将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同步做好提标工作。

孤儿供养补助金除了有中央、省的补助外,各县(市、区)还将配套部分资金。《通知》指出,此次孤儿供养标准提高部分,省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即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外,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县级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提标所需每人每月增加的补助50元,由县级财政负担;许昌市社会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标所需每人每月增加的补助50元,由市级财政负担。

目前,全市共有孤儿1155人,其中散居孤儿947人,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208人。《通知》规定,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按照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原标准发放的地方,要按照新旧标准的差额补发相应的生活费,2017年6月1日前补发到位。

(许昌文明网)
来自: 许昌文明网 ;原作者: 高云飞 朱亚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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