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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已发放24万元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金 网友望久久为功

2017-6-15 14:47 | 评论: 0|来自: 新华通讯社

摘要: 今年以来,河南省环保厅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污染问题。近期,相关部门已向符合发奖条件的举报人,发放了24.05万元奖励资金。对此,网 ...

        今年以来,河南省环保厅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污染问题。近期,相关部门已向符合发奖条件的举报人,发放了24.05万元奖励资金。对此,网友纷纷点赞。但也有专家表示,唯有对举报认真对待、严格治理,环境保护才能真正起到效果。

群众举报可有效果?

       根据相关规定,今年,河南省相关部门将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重奖环境污染举报。

       目前,已开通三种举报途径:一是拨打举报电话12369;二是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写信举报;三是通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举报。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举报者将获得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

       近期,经过对164个举报线索逐一核实,相关部门对符合发奖条件的52个举报件,将合计24.05万元奖励资金发放到举报人手中;其中,符合发放5万元奖金的4个。

        这4条举报线索中,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东隅产业集聚区内的明阳实业公司存在污染问题,环保系统曾接到多位群众电话和短信投诉,经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后发现,该企业含碱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经暗管直排入雨水管网。

       据通许县环境监察支队介绍,该厂将酸性气体经过碱化处理过后所产生的“中和液”本应经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场,但在该厂二车间的墙角一隅,这根管子却偷偷“拐了个弯”,通过暗管通向了厕所。

        该企业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已对其进行了处罚,相关机关已介入进行查办并进行下一步处理。

        针对环保部门在督查时所发现的问题,涉事企业已基本完成整改:拆除了曾经直排“中和液”的暗管,并将存在渗漏问题的化粪池填平、硬化。此外,该公司对生产设备的接口进行了加固,对群众反映的“异味气体”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整改。

网友望久久为功

        “自从我们对环境污染举报实施奖励活动后,接到的线索数量直线上升。”河南省环保厅环境举报投诉受理中心主任周乐广说,以12369投诉电话为例,目前该热线每天都能接到近40个举报线索,而在实行有奖举报前,这一数量基本不超过20个。“网络举报渠道的线索也大幅提升,以前两三天可能一个都没有,如今几乎每天都有新线索。”

        不少网友认为,该激励措施确实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对环境治理大有裨益,希望持续推进。也有网友说:“这么多举报线索,环保系统确实会监督整改吗?”还有网友质疑:“进行举报后举报人的信息会不会被泄密?会不会因此受到打击报复?”

       “环境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已签署过保密协议,如发现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一定严格追责。”周乐广表示,下一步会应用好举报奖励的成果,将有奖举报和兑奖情况进行公布。这都会采用化名的形式进行,对举报人保密。

       “下一步,我们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使违法企业无处藏身;多种渠道及时进行查处,每个举报线索当即转交有关部门,每周将各地举报线索汇总省监察总队,对重大线索由环保厅及时查处。”周乐广说。

专家:落实举报才是根本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关若泰认为,对于群众举报,认真落实才是根本。“相关部门应该照单全收,不管大与小、虚与实,每一件都应该认真落实。属实的话,或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产乃至关闭;即使情况没有举报的那么严重,也应该引起警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提醒;如果真是骚扰电话或邮件,对政府正常工作造成了干扰,可以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为记者分析了一则由该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内蒙古东兴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汞触媒经委托后,准备运输至贵州铜鑫公司;途中,货运人毛艳强和范林业将从东兴公司运出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在河南省洛宁县。

低汞触媒作为一种易中毒的危险废物,遇高温易挥发,遇水易向土壤渗透,其中汞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性,对存放周边环境具有明显的潜在危害性;一旦环境遭受其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经群众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最后及时将危险废物合法转移。

       刘宝表示,如果不是群众举报,很难发现这种危及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延误治理时机。当然,如果政府部门不坚决落实并依法处置,破坏环境者就可能逍遥法外,当地生态环境会长期受到危害,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鑫认为,参与污染举报、参与环境治理是公民的权利,治理污染、落实整改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唯有举报与落实相结合,环境治理才能出实效。
来自: 新华通讯社 ;王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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