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高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归纳为九个“不得”。 医药司法等类别不得合作办学 根据通知,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举办校外教学点(班)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省内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合作双方应同时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 跨省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需上报双方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达指导计划、生源地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下达计划后,方可招生。 需要注意,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以下简称“国控专业”)原则上不得进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确需设立的,需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开展联合办学要谨记“九不得” 通知中,对于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提出了9点具体的工作要求: 1.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机构、企业、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 2.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设立校外教学点(班)。 3.不得擅自设立和举办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4.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者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组织教学。 5.不得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和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 6.不得为违规举办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 7.不得擅自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等各种名义在校外举办国控专业。 8.不得通过非法中介组织开展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和校外教学点(班)的招生工作。 9.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设立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代收费用。 今年起对联合办学实行年审制度 据悉,自2017年起,对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年审制。每年3月份,主办学校应对新开展的和需延续开展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进行申报(联办学校不再重复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从2018年起,每年4月份前,各有关单位和学校应完成各项材料的上报及审批、备案工作。省教育厅将对备案学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学校不得开展联合办学、联合招生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 省教育厅每年将适时开展对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情况的调研和复查工作,对于不合格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招生,整改期限届满合格的学校准予继续开展,整改期限届满不合格的学校予以取缔。
来自: 映象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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