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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出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2015-5-20 18:42 | 评论: 0|来自: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摘要: 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三门峡县(市、区)人民政府,26个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定, ...

      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三门峡县(市、区)人民政府,26个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定,将有助于改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现状。

  《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门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门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规定》明确了对环境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包括对辖区内“十五小”等非法企业查处不力、对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环境敏感问题查处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等情形,分别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红牌”、“黄牌”警示;对总量减排项目未全部落实等三种情形实行“诫勉约谈”;对辖区内县级政府的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等六种情形以及对行政主管部门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等四种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十五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规定》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重点企业实行“红黄牌”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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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燕子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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