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这是我市首次行使立法权,首次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在全省17个赋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中首批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批。8月15日,《条例》正式颁布。地方立法权既能加快我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程,也让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法治快车道。 拥有地方立法权后,我市不仅能够根据地方实际,立足立法急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更有针对性地满足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能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指示精神,积极通过立法调整发展战略,推动改革创新,更好释放改革红利,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新动能。此外,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代会法定职权,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亟待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管理。从外部环境来看,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充分说明了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是大势所趋。从自身实际来看,我们有必要把近年来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方面摸索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延续并固定下来;从规划、管理层面,把制度化、法制化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融入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之中。 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在内容上注重突出重点和地方特色,在具体条款中注重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权责划分上注重统一性和对应性。《条例》共八章,包括规划与管理、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其制定严格按照地方立法权限要求,注重与上位法相契合,与国家政策和我市实际相衔接,与社会未来发展趋势相呼应,重点突出我市作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及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优势,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影响深远,将对加快我市更高水平的生态活力幸福之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来自: 鹤壁新闻网 ;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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