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财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为让慈善行业的社会组织管理者、财务人员及时、准确理解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中慈联于1月9日邀请财政部会计司副处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起草人罗雪娇以“解读新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主题授课。 制度修订背景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于2024年12月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此次修订的背景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从规范会计核算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适应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随着民非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完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管理要求的不断强化,对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利于推动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推动民非组织法治化发展。 推动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民非组织的规模和数量持续扩大,出现了很多新业务、新情况,如捐赠形式不断丰富、对外投资的类型和金额不断增加等。因此,及时修订完善会计制度,有助于解决实务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 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等民非组织。 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对服务、劳务捐赠的会计核算进行规定,明确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合法有效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劳务、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可以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明确民非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额,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增加部分会计科目:如“其他长期投资”、“长期待摊费用”、“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以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 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关联方披露,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并增加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 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将民非组织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区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期末将限定性收入和费用直接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取消了限定性净资产在使用时重分类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要求。 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为统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这一修改更符合民非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 修改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科目: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单独核算,以区分资产减值损失和管理费用。 删除合并报表要求 实践表明,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关注个别报表中的会计信息,合并报表参考价值有限。因此,删除了要求民非组织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业务讲解 (由于具体业务讲解涉及详细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案例分析,此处仅提供部分要点) 服务捐赠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民非组织应严格按照新制度规定,对服务、劳务捐赠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这有助于避免虚增收入和避税风险。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核算:民非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并按照新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民非组织应关注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的完善:民非组织应加强关联方披露、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并增加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这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新修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修订和完善,为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慈善行业的社会组织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应及时、准确理解掌握新制度的主要内容,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来自: 开封市志愿者协会 ;原作者: 郑东启 开封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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