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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 新乡一男子因妻嫁他人 持枪放火伤人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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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21: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 通讯员 侯成胜 陈天宇)因十几年前被告人李少瑞与其妻子任丽霞感情破裂,其妻子另嫁他人。被告人李少瑞误以为是本村李志林夫妇将任丽霞拐卖,故怀恨在心,携带手枪、砍刀、燃烧瓶前往被害人家进行疯狂报复。12月17日,记者从延津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这起刑事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少瑞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167.63元。

2014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李少瑞携带仿64手枪(子弹9发)、砍刀1把、匕首1把、燃烧瓶等作案工具,来到被害人李志林家平房顶,被告人李少瑞先用燃烧瓶对李志林家卧室投掷,李志林从卧室出来后,被告人李少瑞又朝李志林投掷。之后,被告人李少瑞从屋顶跳下,在李志林家客厅用砍刀将李志林双肩砍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志林(双肩)瘢痕之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少瑞于2014年2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在李志林家中抓获归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为42167.6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少瑞已经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称他构不成故意杀人罪,经查被告人携带枪支、砍刀及燃烧瓶等凶器,报复被害人,其主观具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并用砍刀砍伤被害人,致被害人多处受伤,明显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所以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但超出法律范围和无证据相支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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