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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 许昌老太进老年公寓1个月后猝死 女儿索赔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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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2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独树一帜 于 2015-4-12 20:16 编辑

许昌老太进老年公寓1个月后猝死 女儿索赔28万社会映象网邓超2015-04-1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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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邓超 通讯员 芦萍 磊华)六十五岁妇女在入住老年公寓一个多月后意外死亡,老妇的女儿遂以老年公寓对其母亲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和抢救义务为由将老年公寓经营人告上法庭。4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老年公寓经营人承担15%的损失责任。

年近五旬的妇女李霞(化名)在家中开办了一所老年公寓,但却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因李霞开办的老年公寓收费不高,入住老人还算不少。2014年1月15日,35岁的张云(化名)找到李霞,与李霞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代养老人协议书”,约定将张云母亲胡老太寄养于李霞的老年公寓处,根据胡老太生活能自理情况每月收费800元。协议签订当日,张云向李霞缴纳押金1000元,其母胡老太便入住该老年公寓。2月15日,张云向李霞缴纳了伙食费800元及半个月暖气费100元,共计900元。

2014年3月9日早上6点左右,老年公寓内的一老妇准备上厕所时,发现胡老太在厕所内坐着,已死亡。李霞得知情况后,电话通知了张云。之后张云与其丈夫赶到老年公寓查看母亲情况并拨打120,但医院抢救无效。医院出具病例为猝死。后经公安机关勘验为自然死亡,排除被侵害,张云及其丈夫均认同此结果。

母亲入住老年公寓不到两个月便意外死亡,张云认为老年公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其母亲出现的紧急情况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和及时抢救义务,遂将李霞告上法庭,要求李霞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霞辩称,胡老太在老年公寓内死亡是事实,但属意外自然死亡,其死亡原因和被告无因果关系,其死亡也非被告未尽到紧急情况下照顾义务和及时抢救原因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8万元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霞虽然以老年公寓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代养老人协议书,但老年公寓未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原告之母依照该协议入住老年公寓,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护理义务,但被告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护理义务,且在原告母亲发生不适行为后,被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及时发现上述情况,并及时进行了救助。故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履行服务合同时存在瑕疵。被告从事老人代养工作,解决了一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情理上予以肯定,但从事老人代养的经营行为,应依法进行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但被告并未依法获得审批,属于无证经营。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李霞在履行服务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原告张云之母为猝死,其死亡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15%为宜。经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15%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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