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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出台意见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6-8-23 19:49 |原作者: 记者刘婧 见习记者贾定兴 | 评论: 0|来自: 焦作日报

摘要: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昨日,记者从市残联了解到,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公务员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八部门近日联合下发 ...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昨日,记者从市残联了解到,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公务员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八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增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加大奖惩力度,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之本,也是残疾人发展之基。近年来,我国实行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根据《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促进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年度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凡是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制定预留岗位目录,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和岗位,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对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如党政机关中的科研、技术、后勤等岗位,应优先招录残疾人。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招录工作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凡符合国家规定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在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考试中,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并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此外,我市将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试用见习补贴、提供岗位支持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开展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试点工作。

    根据规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将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税和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残联可采取催缴、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先进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不能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优秀或先进党组织的评选;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不能当选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能参加省、市、县(市)区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

    与此同时,我市还将建立检查机制。由残联部门牵头,定期联合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务员管理、地税等部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全面掌握当地及相关部门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督促其落实到位。

来自: 焦作日报 ;原作者: 记者刘婧 见习记者贾定兴 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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