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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开封市志愿者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在线收看了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线上解读。
下文为转载。 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解读:更严的规则,还是更强的助力? 原创 何国科 卢玮静 CFF2008 2026年2月6日 13:00 北京
导读:
近日,民政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0年该办法出台以来的一次重要制度调整,旨在回应新时代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完善评估制度设计,提升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与公信力。新《办法》的实施,意味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入了一个更加制度化、体系化的新阶段,也将对各类社会组织的中长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2月4日,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联合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七悦社会公益服务中心共同组织了“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线上解读”直播活动,围绕新《办法》的制度变化、评估逻辑与实际影响进行深入解读,帮助社会组织更好理解政策变化,合理规划发展路径。以下整理了嘉宾发言内容,与各位伙伴分享。也欢迎您进入微信视频号CFF2008查看直播回放。
*活动嘉宾为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何国科、北京七悦社会公益服务中心主任卢玮静。本文经嘉宾审定发布,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或本平台立场。转载或引用请注明来源。
01 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 核心变化解读
为什么要重视评估?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何国科首先强调了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性。他指出,社会组织评估是当前唯一的、官方的对社会组织业务专业化的评价机制。年检、年报属于监管要求,并非对机构专业能力的评价;第三方机构的项目评估也缺乏官方背书。因此,从官方认可的专业能力认定角度来说,社会组织评估目前是唯一的机制。
评估结果已与多项实质性资质、资格深度挂钩:
● 对基金会而言,3A级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若无此资格,捐赠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基金会募捐影响重大。
● 4A级以上是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也会将评估等级作为重要参考。
评估也是社会组织自我审视、自我提升的内在推动力。对许多中小型社会组织来说,评估是一个外在契机,推动其系统梳理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只要机构认真参与,从准备材料到接受实地评估的整个过程,对机构和个人都是极好的锻炼。评估的初衷是“以评促建”,目的是帮助机构规范和发展,而非指责、问责。
新《办法》的几项关键制度变化
变化一:明确民政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
明确评估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但由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程序和标准实施并作出评估结论。这意味着,无论是第三方评估机构,还是具体参与的评估专家,其角色定位都更加清晰:是受民政部门组织和管理、承担辅助性工作的专业力量,而非独立运作的主体。
同时,新《办法》也明确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辅助性工作,但评估专家的遴选、培训和管理责任,仍然应由民政部门或其设立的评估委员会承担。这一调整在制度层面厘清了长期以来实践中较为模糊的权责关系,也对各地民政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提出了新的适应要求。
变化二:适度降低参评门槛,体现“应评尽评”的导向
新《办法》通过删除和细化部分前《办法》的限制性条款,降低了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的制度门槛。例如,取消了前《办法》规定的“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不予评估的情形,鼓励更多机构参与评估;将“不予评估”的行政处罚情形明确限定为“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使警告、责令改正等轻微情形不再影响参评资格;同时删除了前《办法》对“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情形不予评估的规定,避免因调查周期较长而对机构造成不合理影响。这些调整都体现了“应评尽评、促进发展”的思路,希望评估能覆盖和服务更多社会组织。
变化三: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何国科认为,新《办法》中一个变化非常大的、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就是从过去的静态转向了更加动态的评估机制。这在理念和制度设计上,都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转变。
过去,社会组织对评估的理解相对简单:评估一次,评定一个等级,挂五年牌子。比如2025年参加评估,拿到3A或4A,后面五年基本不再涉及评估问题,等到期满再重新申请。评估更像是一个阶段性结果,而不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但现在,新《办法》明确提出,评估是一套动态运行的机制,并更新为四种评估类型:申请评估、重新评估、跟踪评估与核查评估。这意味着,评估不再是“一评定五年”,而是贯穿评估有效期的持续管理。
● 申请评估:这是最常规的评估形式,只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年,或者评估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就可以申请评估。这里的变化在于评估周期的衔接更加顺畅。以前必须等满五年、到期以后才能再评;现在则允许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提前申请下一轮评估,避免评估空档。
● 重新评估:这是此次修订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制度创新。重新评估指的是,社会组织在取得评估等级后的前四年内,可以申请一次重新评估。例如,2025年参加评估,拿到3A,但机构发展较快,希望冲4A或5A,那么在2026年至2029年期间的任意一年,都可以提出重新评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前四年内只能申请一次重新评估,不能反复申请。同时,如果是在评估有效期前两年申请重新评估,相关的实地评估程序和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如果是在第三年或第四年申请,则不再简化,需按完整程序进行。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也容易被误解的点是:重新评估并不重新计算评估有效期。也就是说,即便通过重新评估提升了等级,评估有效期仍然以原评估周期为准,而不是从重新评估当年重新起算。这就可能出现同一评估周期内,前一段时间是3A,后一段时间是4A或5A的情况,评估等级呈现出动态变化。
● 跟踪评估:跟踪评估并非由社会组织主动申请,而是由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4A级以上社会组织中抽取开展。也就是说,评估等级高,并不意味着“评完就结束”,反而可能会被纳入持续关注范围。通过跟踪评估,民政部门可以及时掌握高等级社会组织在治理、项目和运行状况上的变化。
● 核查评估:如果社会组织在评估有效期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比如弄虚作假、未参加年检、受到行政处罚等,民政部门就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
从上述四类评估来看,评估等级不再只是“挂在墙上的牌子”,而是一种需要持续维护的信用状态,其含金量和公信力随之提升。就像驾驶证的12分制度一样,拿到驾照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驾驶,而是需要动态管理、遵守规则。社会组织可以主动争取更高级别,争取4A级或5A级,同时也可能被随机抽查,一旦出现违规或问题,就会面临降级甚至吊销。
它强调了评估管理的持续监督和动态调节,使评估等级真实反映机构的治理水平和实际表现,同时推动社会组织不断改进和规范运作,确保高等级的信用与实际能力相匹配。
变化四:强化评估专家的规范管理
何国科指出,新《办法》对评估专家的管理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
● 评估专家组由评估委员会组建,民政部门负责对专家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 明确列出了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比如与被评估机构存在利害关系、近期在被评估机构任职等,并且要求这类专家主动提出回避。
● 专门规定了评估专家的六大工作纪律,包括不得接受宴请馈赠、不得私下不当接触、不得泄露评估信息、不得以专家名义从事可能影响公正的辅导活动、必须遵守回避规定等等。
这些规定给评估专家划出了清晰的红线,也意味着评估专家不再是一个随意的“临时工”角色,而更像一个需要“持证上岗”、接受严格管理和监督的“专业裁判”。这对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变化五:统一评估有效期的计算方式
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计算方式更加清晰,有利于社会组织合理规划相关资质衔接工作。
02 从“加分原则”与“减分原则” 看社会组织评估逻辑
直播活动下半场,北京七悦社会公益服务中心主任卢玮静从实务的视角,分享了她对社会组织评估逻辑的理解。她指出,社会组织在面对评估指标时,可以运用两套不同的框架即“加分原则”与“减分原则”来理解。
两种评估原则:加分与减分
在“减分原则”的视角下,评估更多体现为一种底线规范,集中体现在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中财务管理等方面,例如关联交易是否恰当、公益支出是否合规、基本规范是否到位等。这类指标有时往往呈现为多项列举式要求,只要其中某一项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该指标无法得分。其背后的逻辑非常明确:不能有“坏的方面”。
但当评估进入到工作绩效,尤其是项目模式与专业性等板块时,逻辑则明显转向了“加分原则”。在这些维度上,只要机构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无论是项目的专业设计、议题理解深度,还是实际产生的不同社会成效——任意维度都可能成为加分项。其背后是一个重要共识: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做法。不同机构在公益项目设计、资源禀赋、治理方式和信任建构上,本就应当是多元的。
从整体制度设计来看,当前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是“加分原则”与“减分原则”并存的结果。减分原则更多体现在财务、法律合规等底线监管层面,这一部分政府反而需要承担更加明确且严格的监管责任;而加分原则主要体现在工作绩效与社会评价中,更接近于一种社会选择和专业认可机制。加分与减分背后涉及到过程指标与结果指标的差异,其加分与减分的比重取决于领域的发展情况与监管定位。我们期待未来政府更加清晰底线监管的边界,将更多的空间交由“社会市场”,由社会中的不同“顾客”(捐款人、社会团体会员、社会服务机构付费方)来进行社会选择。
新《办法》的加分要素与权力制衡
在上述原则的框架下,卢玮静指出,新《办法》中已经显现出若干积极的“加分导向”,例如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放宽参评资格、明确重新评估时限,以及在年检简化、政府购买服务衔接等方面形成激励机制。未来,若能在治理质量、工作成效和社会影响等指标上进一步升级,评估的专业价值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在权力制衡方面,卢玮静认为新《办法》区别于原有《办法》的最大的完善方面便是权力制衡,明确了对评估工作本身的监督管理,迈出了实质性一步。通过强化评估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监督责任、细化利益回避边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让评估过程本身变得更加透明、可被制衡。这不仅是在保护社会组织,也是在维护评估制度自身的公信力。
在谈及评估实践时,卢玮静特别强调了“尊重与欣赏”的态度:认为只要是认真运作、持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社会组织,只要合规(一般3A及以上),无论评估等级如何,都值得被尊重。评估的意义不在于“挑刺”,而在于帮助机构看清自身发展状态。她提到,评估中可以区别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标准模板来进行否定”,另一种是“对冲式对话”。“对冲式对话”并非否定机构,而是通过不断深入的多轮提问,引导机构反思项目实质、运作逻辑与机构价值定位。如果这样的对话得以充分展开,评估甚至可能成为机构战略调整和项目迭代的重要触发点。
Q&A
问:如果一家社会组织被列入了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它还能参加评估吗?
何国科: 可以。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属于信用监管范畴,并不是行政处罚。新《办法》中限制参评的,特指的是“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所以,仅被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原则上不影响社会组织申请评估的资格。
问:如果一位专家被纳入评估专家库,平时可以为社会组织提供评估相关的咨询服务吗?
何国科: 可以。专家向社会提供知识性的咨询服务,属于正常的专业活动。关键的限制在于,如果你最终被抽中参与某次实地评估,而评估对象恰好是你曾经提供过咨询服务的机构,那么就必须依据“利益回避”原则,主动提出回避,不能参与对该机构的评估工作。
问:评估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同时担任评估专家吗?
何国科: 从现有条文看,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兼任。但从实践角度,尤其从确保评估过程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我建议将这两个角色职能分离。评估委员会的职责更多是宏观组织、规则制定和最终审定;而评估专家组则负责具体的实地评审工作。如果同一个人既参与具体打分,又在委员会里参与最终决议,可能会影响程序的制衡。
问:新《办法》加强了民政部门责任,在人力和资源有限情况下,民政部门如何更好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何国科: 新《办法》对社会组织评估的体系和机制做了全新的梳理和规制。从立法目的上来看,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培育和管理社会组织,整个修订的基调是为了发展。
但现在最大的矛盾在于社会组织的评估发展需求和民政部门的监管能力之间的差距。社会组织类型很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各类组织的发展需求和方向差异很大。基金会的发展路径和行业协会商会完全不同,即便是同一类基金会,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企业基金会与个人基金会、不同领域的基金会,其发展的重点和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社会组织对高质量发展的精细化需求,与现有监管能力和水平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新《办法》正是希望回应这种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和架构,推动规范化管理。但在现实操作中,它可能显得“冰冷”,难以完全落地。地方实践中,社会组织感受可能各不相同,有的会觉得评估不是在帮助,而是在指责。面对这种情况,不必过于焦虑或着急。关键是明确发展方向,如果大家都是为了社会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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